移民資產價值評估:
一、為國人向外國申請移民所需提出之我國國內之不動產估價證明以美國、加拿大、澳洲、歐盟等如為申請投資移民者,規定申請人之不動產價值,需由不動產估價師出具英文不動產估價報告書。
二、為移民後不動產稅務規劃之資產價值評估及繼承後稅務資產價值評估需由不動產估價師出具英文不動產估價報告書。
移民資產價值評估,係由不動產估價師協助委託人評估國內所有之不動產合理資產價值,並出具不動產估價書作為證明,以符合欲移民國關於移民最低資產價值之規定,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外國人欲申請中華民國永久居留權時應提出之財產證明
據警政署「永久居留權申請須知」規定,申請人應備文件包括有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而財產證明需經濟部核准設立之不動產鑑定公司開立之「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日之前六個月內(採計其上所載估價之「市價」)。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為標準,並同樣受到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範
二、委託人向外國申請移民所需提出之我國國內之資產證明
各國關於移民資產之規定不盡相同,以加拿大國為例,如為申請投資移民者,該國規定申請人及其配偶合法取得的資產淨值至少八十萬加幣。其中資產即包括申請人在中華民國所有之不動產在內,因此需由我國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此類報告書除了同樣需符合我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提供國際人士閱讀,出具英文不動產估價書